近年来,由于政策规定企业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费率为28%,而个体仅为20%,致使部分企业为逃避单位参保缴费,以定额补助或报销养老保险费等形式指使职工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巴中市社保局及时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运用行政手段,同时还采取在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票据上加盖“属个体参保缴费,不作为单位报销凭证”印鉴的办法,使两种参保身份和缴费性质在票据上得以明显区分,较好地解决了用人单位逃避单位参保缴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