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纪委根据县法院的一审生效判决,给予原平昌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王晓争、副主任兼财会科长梁琳开除党籍处分。2003年10月,粮库与成都华丰面粉厂签订了2300余吨的小麦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时,王晓争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面粉厂业务员韩某送的回扣6万元现金,据为己有;2006年11月,粮库与成都华丰面粉厂口头达成了2800吨的小麦销售协议,合同履行完毕后,王在“双双鱼庄”雅间内收受面粉厂业务员韩某送的回扣1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王挪用公款477278元,归个人和他人使用。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梁琳挪用公款183145元,归个人使用。县法院据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有期徒刑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梁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